为进一步增强“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适配性,明确有关政策要求,强化部门联动和协同监管,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和管控风险,省政府修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要求,我省配套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自2020年底发布实施,对规范“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的实施,释放政策红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发现有关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存在一定不明确不准确的情况;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新增22项商品纳入“零关税”进口清单。因此,亟需在制度层面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进口主体、登记注册、使用与运营及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进口企业资格认定和变更。
一是以交通运输、旅游业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文件作为进口企业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并将许可(或备案)与拟进口的交通工具类别挂钩。实施承诺制,进口企业在申报时主动做出遵守规定的承诺,以及如违反规定,自愿接受处理的承诺。二是进一步细化进口主体变更情形及监督管理要求。
(二)明确了登记或报备时限。
(三)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车辆的管理要求。
1.明确“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机坪内旅客运输服务。“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
2.加强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零关税”车辆的监管。一是明确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车辆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二是明确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理经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业收入情况,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天。
3.加强对“零关税”进口车辆出岛管理。一是明确车辆,进出岛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监管系统报备,未经报备的车辆不得购票登船。二是要求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车和全地形车)的企业应在海关放行前建立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并与海南“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实行联网联控。
(四)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的管理要求。
1.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不得光船租赁。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仅限享惠主体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从事游艇租赁营运业务。
2.放宽“零关税”进口船舶航次要求。将实际仅经营内贸航线的船舶,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6个航次调整为1个航次。
(五)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管理要求。
1.明确“零关税”进口航空器仅限享惠主体从事航空运输经营,不得用于干租。
2.明确“零关税”进口航空器应按规定,每年必须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认定标准的架次。
(六)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娱乐或运动类交通工具及船艇的管理要求。
明确“零关税”进口娱乐或运动类交通工具及船艇仅限享惠主体在海南省内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同时细化赋予溯源码等监督管理要求。
(七)细化监督管理要求。
一是加强行业监管。二是加强对享惠主体营业收入的核查。三是加强信用管理。
(八)加强信息共享。
明确各部门应及时、主动将相关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依托监管系统实现对海关监管年限内“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全链条闭环监管。
(九)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1.明确对于违反三部委文件有关规定、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的,由海口海关按照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计征相关进口税款。
2.新增条款,明确对弄虚作假、隐瞒信息、逃避监管、不配合监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不按本办法规定时限登记注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以租代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签订租赁合同、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市场水平、超过租赁期限等违规行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对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停止企业在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前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