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当前,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对其管理方式方法仍处于探索阶段。江苏、山东、河北、浙江、天津等省市已先后制定出台了对本区域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为解决我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的促进我省信用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我省急需要制定相关规定,以解决对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没有抓手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和促进我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壮大,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制定出台了《海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5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界定了信用服务机构范围,对省级和各市县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职能进行了划分。《办法》明确了信用服务机构的定义,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信息的采集、 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应用等活动,提供信用评级、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修复等信用相关服务和产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机构申报。明确了信用服务机构申报途径、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申报后的审核、公示及其退出公示的机制。《办法》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在线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省级和各市县信用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责,以及对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的方式方法、异议信息处理程序、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的途径与方法。《办法》规定,省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和企业征信报告为基础,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信用服务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信用服务机构,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四章:行业自律。通过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统一评价标准、完善各种内控制度、规范从业行为等,从而建立行业自我管理约束机制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试行时间。
四、涉及范围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已取得人民银行许可或备案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金融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五、注意事项
信用服务机构在海南开展业务,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在线自主申报。省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和企业征信报告为基础,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二)信息主体、合法用户及其他相关主体认为信用服务机构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信用服务机构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 并书面告知异议方处理结果。
(三)信用服务机构应做好从业记录并长期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四)信用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