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办法》,明确了促进金融业发展具体措施,包含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以及申报等相关政策。具体政策细则以及贴息条件内容如下:
享受主体
(一)在海南省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财务规范。
(二)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或其他重大违反税收规定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三)诚信守法经营,申报时未被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高风险企业名单。
(四)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在省内开展金融业务,奖补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申报奖补事项当年均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罚。
(五)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优惠内容
对通过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1000万元(含)以内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且获批的省内中小微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度1%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累计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享受条件
(一)注册在海南省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划型标准,且未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主体名单。
(二)通过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并实现放款的贷款业务,企业须在智慧金融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意向银行的金融产品或发布融资需求进行贷款申请。受理的银行应及时处理贷款申请进件,并于贷款审批完成后,通过智慧金融平台反馈授信及放款结果。
(三)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成功在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放款的贷款业务。
(四)本办法适用的贷款业务为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业务,包括信用、质押、保证(含担保公司担保)等贷款业务。
(五)本办法适用的贷款业务单笔贷款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且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请一笔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贴息支持。若企业存在同时申请多笔贷款贴息的情况,原则上,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
(六)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的通知,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
(七)符合每次申报条件的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每次申请的贷款期限在1年期(含)以内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期以上的,按1年期限给予贴息,在贷款到期结清后,一次性发放补贴。
申报与审核
奖励资金的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申报奖励资金,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要求为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规定程序(详见附件1)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一)由省委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直接排名的奖补政策,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奖补对象后,及时通知申报主体通过“海易兑”申报奖励资金。
(二)由企业、金融机构自主申报的奖补政策,根据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发布的通知,申报主体自行通过“海易兑”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反映申请资金基础信息。
(三) 申报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 结果公示。拟奖补企业、金融机构名单和奖励资金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复核。
(五)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委金融办按相关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在申报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申请奖补事项应发生在此期间内。本办法施行后,《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金办〔2016〕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