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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长接话活动预告|省民政厅咨询热点问答

2024-08-30 16:00 来源:省民政厅、海南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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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企业、群众服务体验,海南12345热线联合省民政厅开展专场接话活动,集中听取、解答社会各界、企业和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具体安排如下,欢迎您的参与。

一、接话时间

8月30日(周五)上午9:30-11:30

二、接话领导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石清理

各市、县民政局负责人

三、参与方式

活动期间,您只需拨打12345热线,即可直通厅(局)长。当日来电人数可能较多,您也可通过“海南12345”热线网站(http://12345.hainan.gov.cn/)、“海南12345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参与。

四、下月预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综合服务热线12345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8日


为方便企业群众了解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社会救助、助残补贴、高龄补贴等相关政策规定,省民政厅整理汇总12345热线咨询高频问题,给予权威解答。

    01社会组织方面

◆ 问题1:社会团体登记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成立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发起人和会员应当以企业会员为主,应当有30个以上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同行业或者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会员,会员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代表性和广泛性,单位会员开展活动行政区域应当覆盖全省不少于8个市县(不含区);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属于捐赠);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问题2:社会团体年检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年检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每年3月中旬会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在官网、《海南日报》等方式公告,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底。基金会年检由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和社会组织管理局共同负责。海南省社会组织年检实行网上填报;审查通过后,由社会组织打印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组织报送慈善事业促进处)办理。

省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报告书》——确保填写准确完整——点击提交———打印纸质材料报送。

各省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加入钉钉群,群号:30988164(社会团体)、35474415(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线查看办理流程或咨询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898-65301197。

◆ 问题3:社会团体办理年检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应该将材料送到哪里?

答:1.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法人签字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的《年度报告书》(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注:2023年度有政府拨款或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必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报送至海口市青年路5号福彩大厦3楼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02社会救助方面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

◆ 问题4:最低生活保障评估认定主要看哪些指标?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主要指标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

家庭消费作为评估认定的辅助指标,存在不合理的高消费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状况超标。

◆ 问题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主要包括哪些人?是否要求和户口本一致?

答: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已成年但未分家子女(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如和家庭共享收支须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否则应计算赡养费;有多子女赡养、且有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的老年人,与困难子女家庭共同生活的,困难子女家庭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主要看是否共同生活,并不要求和户口本完全一致。

◆ 问题6:怎样计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复核)之日起前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二)特困人员认定。

◆ 问题7:特困人员认定主要有哪些条件?

答:同时具备3个条件的我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问题8: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该向哪里申请?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凭居住证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三)临时救助。

◆ 问题9: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问题10: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是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教育、医疗、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是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03社会事务方面

(一)惠残、助残待遇问题。

◆ 问题1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对象有哪些?

答:《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琼民发〔2022〕2号)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和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问题1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海南省民政厅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琼民通〔2023〕36号)明确,已对补贴标准进行提升(2023年9月1日执行),各市县(海口、三亚除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10元/月;重度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170元/月,重度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250元/月。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问题。

◆ 问题13: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

◆ 问题1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如何寻求救助?

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寻求救助:一是自行前往就近的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二是拨打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热线电话寻求救助(海南省救助站68662378);三是拨打110报警电话寻求帮助,由公安部门引护前往救助管理机构;四是通过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引护前往救助管理机构。

◆ 问题1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 问题16:不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情形有哪些?

答:如抵站求助人员经甄别有以下情形者,救助管理站将不予救助:

1.拒不配合安全检查者。

2.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者。

3.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者。

4.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者。

5.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者。

6.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者。

7.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者。

8.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04养老服务方面

◆ 问题17:高龄补贴如何申请办理?

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我省户籍老年人可通过“海易办”APP、支付宝或微信“海易办小程序”自助办理高龄补贴,进入APP或小程序首页后,点击左上方“长者服务”,按屏幕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办理。

办理过程可由老人本人办理或由家属、社区工作人员代办。如在办理时遇到人脸识别无法通过的情况,可选择“拍照人工审核办理”方式,即老人当场拍摄手持身份证或当日报纸的照片,上传后由人工进行审核;若线上办理时遇到其他无法办理的特殊情况,也可到镇(街)便民服务窗口进行线下办理。

◆ 问题18:海南省高龄补贴发放的时间和标准是多少?

答:高龄补贴的发放时间通常在每月15日前(具体时间以各市县发放为准),通过海南社保卡一卡通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老人在当月15日前办理申领的,于当月发放;当月15日后申领的,顺延至下月发放。

各市县发放标准见下表:

05儿童福利方面

◆ 问题19:孤儿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孤儿。从2021年1月1日起,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可享受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可享受135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

◆ 问题20: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集中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补贴,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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