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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长接话活动预告|省司法厅咨询热点问答

2024-09-26 17:18 来源:省司法厅、海南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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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企业、群众服务体验,海南12345热线联合省司法厅开展专场接话活动,集中听取、解答社会各界、企业和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具体安排如下,欢迎您的参与。

一、接话时间

2024年9月27日(周五)上午9:00-11:00

二、接话领导

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翁书朗

各市、县司法局负责人

三、参与方式

活动期间,您只需拨打12345热线,即可直通厅(局)长。当日来电人数可能较多,您也可通过“海南12345”热线网站(http://12345.hainan.gov.cn/)、“海南12345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参与。

海南省人民政府综合服务热线12345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

为方便企业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相关政策规定,省司法厅整理汇总12345热线咨询高频问题,给予权威解答。

一、法律援助方面

问题1:哪些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1.根据《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六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根据《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主张因发生劳动争议产生的民事权益;

    (五)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六)主张因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九)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

    (十)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

    (十一)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十二)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十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

    (十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2:哪些情形,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答:根据《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八条规定: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或者给予社会保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残疾人有《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也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问题3:我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九条规定,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公证方面

问题1:公民去哪里办理公证?

    答:公证当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业务。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除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外,其他公证事项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问题2: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答:《公证法》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问题3:办理公证业务收费的标准?

    答:根据《公证法》,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目前,我省公证收费执行2021年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将涉及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划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问题4:申请办理公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问题5: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怎么办?

    答: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司法鉴定方面

问题1: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答: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目前,由国家统一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问题2:怎么申请司法鉴定?

    答: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由办案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问题3:司法鉴定按照什么标准收费?

    答: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目前,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执行2021年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海南省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问题4:司法鉴定人员前往异地实施鉴定行为产生的交通费和就餐费等费用是否属于司法鉴定费用?

    答:根据《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310号)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由委托人参照本省省级机关差旅费标准另行支付。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问题5: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

    答: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做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确有必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或者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四、仲裁方面

问题1:仲裁案件进展去哪里咨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规定,建议当事人到案件承办单位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问题2: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失职导致案件仲裁不公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诉求人如有相关证据,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3:当事人认为仲裁费用收取不合理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具体费用通常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来计算,争议金额越大,仲裁费用一般也会相应增加。但申请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而商事仲裁则需要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问题4:目前海口市内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有哪些?

答:海口市内,经海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是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

五、律师事务所设立方面

问题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5)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具备充分满足办公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有独立的会议室、档案室、谈案室);

    (6)有符合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承诺。

问题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除应当具备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1)、(2)、(4)、(6)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2)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具备充分满足办公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有独立的会议室、档案室、谈案室)。

问题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法律本科(全日制)以上学历(含本科);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具备充分满足办公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有独立的会议室、档案室、谈案室);

    (5)有符合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承诺。

问题4: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指南在哪查询?

    答:请上网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在目录“部门服务”里点击司法厅,在司法厅业务办理项里查找“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办事指南,办事指南有详细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常见问题、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电话等内容。办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层社会管理服务窗口(无具体窗口号区分);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咨询电话:0898-65203123(省政务中心社会管理服务窗口)、0898-65203043(省司法厅审批办)。

问题5:律师省内转所具体办理流程?

    答:一是登陆海南政务服务网→部门服务→省司法厅→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省内转所)办事指南下载“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

    二是申请人据实填报“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并经转出律师事务所和转出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及转入律师事务所和转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出具相应意见后,再报司法厅审批办审批,换发律师执业证。

问题6:外省总所派驻律师派驻海南分所具体办理流程?

    答:(一)设立海南分所的外省律师事务所(总所)向其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增加海南分所派驻律师,总所执业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依总所申请,“公对公”给海南省司法厅审批办来函同意某某律所某某律师派驻海南分所,并从“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派驻本省。

    (二)海南省司法厅审批办收到“派驻函”(或海南分所与海南省司法厅审批办确认“派驻函”已收到)后,通知海南分所向海南分所管辖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办理派驻律师执业手续。

    (三)申报材料按照海南政务服务网→部门服务→省司法厅→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派驻本省)办事指南材料目录要求提交,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意见后,再报司法厅审批办审批,颁发律师执业证。

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方面

问题1: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关于申请享受放宽政策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答:根据司法部的规定,我省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东方市等8个市县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申请享受放宽的,一般要求报名时具有放宽条件地方户籍,其中包含报名学历条件享受放宽,或享受分数放宽照顾。报名学历条件上,上述8个市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合格分数线上,客观题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上述8个市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主观题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08分,上述8个市县合格分数线为95分。

    在主观题报名阶段申请享受放宽的,必须是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而不能够是在客观题考试报名时未申请享受放宽,待成绩出来后发现仅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这个时候要求申请放宽补录,这是不可以的。如果考生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户籍在非放宽地的,但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原因,在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前将户口迁入放宽地区的,可以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申请补录。学历符合报名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已经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再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学历符合放宽报名条件,已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继续申请享受放宽报考B类证书。

问题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具体是指的哪一类考生?

    答:“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法律职业岗位,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人员,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二是针对专业学历条件的,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2018年4月28日后取得学籍(考籍)的人员,属于“新人新办法”适用范围,需要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对于2018年4月28日前已经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历人员,属于“老人老办法”适用范围,可以继续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设过渡期。

问题3: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学历认证,有什么要求?

    答: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考生报考时需要作出承诺,并在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要求,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www.cscse.edu.cn)。

七、行政复议方面

问题1: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问题2:在哪些条件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问题3: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和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明确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的适用60日;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问题4:哪些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

    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问题5: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除了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之外的案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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