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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信息公开指南

2023-04-09 10:33 来源: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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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30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在职责范围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主要包括: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职能情况;内设机构情况等。

2.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名义发布或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批项目、审批机关、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主办机构、法律法规依据、审批范围和条件、办事流程、申报材料、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申请表格等信息。

4.工作动态。主要包括: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召开的重大会议、领导同志活动等工作态。

5.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的本级预算、决算信息,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

7.公务员招考。主要包括: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信息。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本单位主要通过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网站(http://db.hainan.gov.cn)公开政信息。

2.在本单位办公地点设置公开公告栏等公开政信息。

3.在本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海口市红城湖路100号11号楼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电话:0898-65865192)查阅。

4.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政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口市红城湖路100号11号楼省营商环境建设厅407室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898-65865192

邮政编码570204

工作意见邮箱:bgs_yszb@hainan.gov.cn

(二)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

向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营商环境建设厅领取,也可以在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通过当面、信函、互联网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提交的,申请人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申请人在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的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依申请公开提交”,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网页中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其中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息公开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有关部门或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厅机关纪委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898-6586512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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