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5-00003 | 分 类:综合政务 |
发 文 机 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2025-01-08 |
名 称: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文 号:琼办发〔2024〕61号 | 主 题 词:无 |
时 效 性:有效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年12月31日)
琼办发〔2024〕61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海南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法律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7年底,我省法律服务机构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打造3—5家执业律师300名以上、品牌效应突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培育20家海南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成1—2家全资质、高水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引进2—3家境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培育1—2支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团队,以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到2030年底,法律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有明显提升。培育10家以上全国一流的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培育5家全国性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推动本地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2—3家分支机构,建成500人以上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形成多元化、高层次的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建成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并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业聚集高地。
二、推动法律服务业集成创新
(一)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坚持先行先试,创新律师事务所设立机制,支持律师事务所在法务区或者重点园区设立分所。鼓励在境外设有一定数量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国际性管理机构。引导本省律师事务所走专业化、国际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综合大所和“专精特新”型律师事务所,形成“总部引领、大所做强、中所做优、小所做精”的行业发展新格局。
(二)加强商事仲裁专业化、特色化建设。推动仲裁机构队伍、业务专业化发展,支持从境内外遴选、引进专业人士担任仲裁机构决策或执行机构组成人员。鼓励仲裁机构设立海事海商、金融等专业性仲裁工作平台,制定专门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挥行业协会规范指引作用,推动仲裁协会组建海事海商、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生态环保等领域的专业委员会。持续加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建设,支持仲裁机构之间开展良性竞争与合作,条件成熟的可以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联合,建立区域性仲裁工作平台,打造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推广“互联网+仲裁”模式,实现网络远程仲裁和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
(三)优化公证服务利企便民。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作用,通过信用体系和现代科技叠加拓展公证应用场景,打造公证“服务链”。畅通公证机构与政务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降低办证成本,实现公证业务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推行公证业务“全省通办”,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事项纳入“全省通办”范围。持续深化公证减证便民,进一步增加“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及其证明材料清单。推进公证资源跨区域有序流动,支持合作制公证机构在公证资源不足的地区或区域设置临时办证服务点。鼓励公证机构为知识产权保护、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提供优质服务。探索开展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公证机构新组织形式改革。
(四)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加强综合类全资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支持司法鉴定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列入省科技厅“揭榜挂帅”项目,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司法鉴定科技创新力。加强司法鉴定行业与公安、司法、检察、执法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联系,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积极拓展非诉讼领域司法鉴定服务。
(五)促进商事调解高水平发展。支持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规范设立登记程序,健全与国际调解规则相衔接的商事调解机制。鼓励聘请律师、仲裁员、法学专家等专业人员担任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充分利用法院诉讼费用减免杠杆,突出商事调解优先导向,进一步降低国内外商事主体选择调解解纷成本。建立商事调解员培训体系,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诚信评价体系。
(六)强化公益法律服务。推行法律援助“全省通办”,适时拓宽法律援助供给渠道,有序推行经济困难承诺制。开展法律援助“点援制”工作。支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实行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先鉴定后收费模式,鼓励司法鉴定机构按鉴定成本价收费。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将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纳入职称评审的考核范围。按照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将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职业与专业培训、涉外法治建设等执业成本计入相应会计科目,规范申报成本抵扣。
三、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七)加强法规政策支撑。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优势,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领域立法。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进一步创新律师管理制度。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的有效实施,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商事纠纷解决格局。制定海南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指引。按规定制定商事调解类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标准。
(八)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仲裁、调解、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商事纠纷化解工作,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鼓励法律服务业与会计、税务、金融、保险、证券等其他服务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推广“公证+调解”模式的广泛运用。倡导有关行业组织、商会组织在涉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将仲裁、调解列为争议解决方式。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选取特色应用场景,探索符合航天、深海、种业等领域发展需要的纠纷解决机制。
(九)强化司法支持保障。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救济机制,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支持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探索建立保全法院的集中管辖机制。发布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或典型案例,明晰仲裁司法审查规则,提高司法审查透明度。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收集证据的协助申请进行审查。强化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国际商事纠纷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调解达成商事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制作判决书。
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十)支持法律服务业国际化发展。支持本省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鼓励本省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依托境外产业园区、海外商会等平台,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主动对接“走出去”企业。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与有关国际组织、境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多领域、深层次交流合作机制,拓展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扩大法律服务朋友圈。鼓励仲裁机构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支持境外商事调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业务。支持“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海口代表处等国际组织的发展,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际开展业务的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人才引进等政策扶持。
(十一)培育和引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建立海南省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库和后备人才库,推荐优秀专业人才为重大涉外工程、重要国际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依托“候鸟”法治人才工作站,打造“实时对接+优质保障+智力输出”的全流程“候鸟”法治人才工作体系。探索与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南海”人才开发计划,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境外法律服务人才在本省开展业务,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条件的,享受相应个税优惠政策。
(十二)促进法律服务行业交流。支持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省仲裁协会、省司法鉴定协会、省调解协会与境外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国际组织等开展交流合作,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方式,为法律服务机构参与跨境法律服务提供更多平台和机遇。支持本省行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通过举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周”等各类法律论坛、研讨会、交流会,加强与国内外行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举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国际法律服务功能、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有关主题活动。
五、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发展
(十三)加强法律服务队伍政治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建立常态化政治学习培训机制,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各类学习培训必修课。优化法律服务业党组织组建模式,加快推进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促进法律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规范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建立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有效联动机制。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取缔非法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经营主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冒用或仿用律师事务所和以律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开展业务的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推动其合法经营、有序发展。
(十五)加强监管和完善联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对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等法律服务行业乱象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法律服务业投诉惩处工作机制和不良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发挥违法违规惩处工作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社会监督质效。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业发展,按责任分工抓实抓细任务落实。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不断优化法律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法律服务业的重要作用和发展成果,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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