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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4-00479 分          类:综合政务
发 文 机 关: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发 文 日 期:2024-05-28
名           称: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琼营 〔2024〕 65号 主   题   词:无
时   效   性:有效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的通知

琼营 〔2024〕 65号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县、 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三沙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海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海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2024年5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信用修复事项,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现制定海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梳理简化信用修复流程,规范统一信用修复标准,建设省信用修复系统,打通部门间信息共享通道,建立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在省和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线下信用修复窗口,实现信用修复线上线下“一口受理、一网办理”,帮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重新参与竞争,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失信类型和基本条件

(一)失信类型。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及省级各部门、各市县网站和对外系统上公示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海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中行政处罚为交通运输领域等36类,经营异常名录为市场监管领域等3类,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失信被执行人等9类,海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4类。具体类型及责任部门详见附件1。

(二)修复基本条件。信用主体公示期满或惩戒期满的失信信息自动撤出公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无需信用主体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信用主体可申请提前修复,但必须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达到最短公示期。具体修复条件详见附件2。

(三)修复完成标准。属于行政处罚修复的,“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失信信息,视为完成信用修复。属于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的,认定部门将其移出名单,“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失信信息,视为完成信用修复。

三、任务分工

(一)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因素,按照程序科学编制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等免罚慎罚清单,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等情形的具体标准和处罚幅度,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防止小过大惩。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市县的免罚慎罚清单。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及各单位行政执法系统应当自动对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条件进行判断并及时提醒,供执法人员参考。(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到期自动提醒。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应当在送达认定文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提示书,告知其修复权利、修复条件和修复渠道等,并注明修复咨询电话。省信用修复系统应当为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信用主体提供提醒服务,在距最短公示期到期的20个工作日时,系统自动发送信用修复业务提示短信,提醒信用主体尽快履行处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向认定部门申请同意修复文书。行政处罚达到最短公示期后,省信用修复系统再次发送提示短信,提醒信用主体申请修复。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系统,应当在信用主体满足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条件时,提醒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及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编制公示修复指引。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参照“信用中国”修复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商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我省行政处罚的修复指引。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梳理本行业、本领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优化程序和精简材料,将修复流程报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汇总编制修复指引。相关指引应当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APP、企业码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和线下信用服务窗口予以公示。(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及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一口受理和全网通办。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APP、企业码小程序等任意渠道注册登录后,获取本主体公共信用信息,一屏尽览待修复失信记录,并提请信用修复。省、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信用服务窗口,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业务咨询、帮办代办等服务。

1.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信用主体在履行完处罚义务、消除失信影响后,可在最短公示期之前,通过上述渠道选择对应的行政处罚信息,在线提请行政处罚机关在《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上出具修复意见(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为申请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为15个工作日内)核实信用主体是否履行完处罚义务,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同意修复的,各单位应当反馈理由并指导申请主体完成整改、达到修复条件。达到最短公示期后,信用主体选择相应行政处罚信息,跳转到“信用中国”申请修复。

2.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信用主体认为其达到修复条件的,通过上述渠道选择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按照修复指引上传有关材料,在线提出修复申请。省信用修复系统将修复申请及其材料分发至相关认定机构,由其按程序办理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申请,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并反馈修复结果;对不予修复的,应当注明理由,并指导信用主体进一步整改,待其达到修复条件后再重新申请修复。

信用主体通过原渠道直接向各单位申请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的,各单位应当继续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修复完成后,各单位应当在修复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省信用修复系统报送修复记录,或通过省信用修复系统直接修复对应的失信信息。(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及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修复结果共享和同步下架。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每日接收“信用中国”共享的行政处罚修复信息,通过省政务共享交换平台向各单位共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每日调取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结果,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上公示的已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报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移除公示。省内各级其他认定部门应当每周调取行政处罚修复结果,移除或者终止在本部门网站、对外系统上公示的已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应当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数据库,归集各单位修复数据并通过省政务共享交换平台向各单位共享;相关部门应当每周获取修复结果,移出公示、解除惩戒。(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及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完善修复系统建设。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应当建立省信用修复系统,调取信用主体失信信息、展示信用修复指引、接受信用修复申请、转办信用修复工单、接收修复单位反馈的信息和共享信用修复结果,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应当在“信用中国(海南)”、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APP、企业码小程序等建立信用修复“一件事”专栏,作为信用主体申请修复的入口。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于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系统,应当与省信用修复系统对接,接收修复工单、承办修复任务、反馈修复结果;没有相关系统的,应当使用省信用修复系统办理修复业务。(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及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进度安排

(一)流程梳理。5月6日前,省级各相关单位梳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修复流程,报送修复基本条件及所需的表单、材料、流程说明等。

(二)方案印发。5月10日前印发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

(三)系统开发和上线试运行。5月30日前,发布海南省信用修复指引。6月30日前,完成省信用修复系统开发,并与相关信息系统对接,信用修复“一件事”上线试运行。

(四)项目验收。9月30日前,完成信用修复“一件事”项目验收。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效办成一件事”是国务院部署并督办的专项任务,是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今年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高质量完成信用修复“一件事”。

(二)强化工作落实。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调度和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本行业、本地区信用修复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推动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畅通修复渠道,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好各项任务。国家和我省后续新出台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制度,信用修复应当按照本办法纳入“一件事”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协同机制。各市县政府、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方案要求,对信用修复“一件事”涉及具体事项的业务流程、系统支撑等环节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国家信用修复制度有调整变化的,各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反馈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营商环节建设厅负责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验测评,对推进落实不力、推动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督办。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市县政府、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信用修复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报刊、微信、微博及大厅宣传栏等载体,开展宣传推介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引导企业高效办理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业务。

附件:1.失信类型及修复责任部门

2.信用修复基本条件

3.信用修复流程图

附件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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